万政办发〔2017〕9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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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我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
各镇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部门:
《万秀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》已经万秀区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2017年11月2日
万秀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
随着我区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,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。为切实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,突出做好重点区域、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,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促进我区畜禽规模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指导思想
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,以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理论为指导,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,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社会效益,以保护生态环境、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,以全面推进“美丽万秀·宜君乡村”工作、改变城乡风貌为落脚点,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,以推进禁养区、限养区划定为手段,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,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,保障城乡居民生活、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,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。
二、划定原则及依据
(一)划定原则
1.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;
2.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;
3.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;
4.坚持执行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。
(二)划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〉办法》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》《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、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》(HJ/T338—2007)、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》(HJ/T81-2001)、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)、《梧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和技术规范。
三、划定区域
(一)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范围
1.饮用水源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、基本农田保护区。
2.城镇居民区、工业园建成区、文教科研区、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距离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3.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、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4.距离国道、省道、高速公路、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5.距离境内主要江河(浔江、桂江、西江)干流沿岸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6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。
(二)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范围
1.饮用水源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的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2.城镇居民区、工业园区建成区、文教科研区、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周边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3.境内主要江河(浔江、桂江、西江)干流沿岸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;境内其他江河沿岸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区域。
4.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,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。
5.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,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。
6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。
四、划定的具体范围
(一)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
1.水库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
(1)各中(小)型水库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
各中(小)型水库禁养区范围:梧州市旺村水利枢纽-水库工程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库区。
(2)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
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范围为:塘源水厂水源地、北山水厂水源地、富民水厂水源地保护区。
(3)地表水水源保护范围
地表水水源保护范围:位于梧州市万秀区桂江抚河河段左侧的北山水厂水源地、梧州市万秀区桂江莲花山河段右侧的富民水厂水源地保护区、桂江汇入浔江河口段右岸侧的塘源水厂水源地水源保护区。
2.城镇居民区、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禁养区范围
(1)东兴街道、城中街道、城南街道、角嘴街道、富民街道、城北街道、城东街道全街道为禁养区。
(3)龙湖镇、城东镇(部分)
龙湖镇划入梧州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、城东镇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及其他人口集中的区域。
3.重点流域禁养区范围
(1)桂江
桂江沿江两岸两侧500m直线距离范围。涉及龙湖镇新民村,城东镇河口村及夏郢镇的旺坡村、德安村、儒岩村和保安村。
(2)西江干流
西江干流沿江两岸两侧500m直线距离范围。涉及城东镇的思扶村、扶典村,龙湖镇的塘源村、高旺村、旺步村。
4.主要交通干线禁养区范围
辖区内主要交通干道两侧500m范围内区域为禁养区。
5.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(小区)、森林公园禁养区范围
风景名胜区、旅游度假区、森林公园、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、以及自然(湿地)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。主要包括以下禁养区:云龙公园、梧州圣文园、仙人湖生态旅游区、太和花园、梧州市龙泉森林公园、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等。
6.区级及以上工业区(开发区)禁养区范围
位于万秀区的梧州工业园区、梧州粵桂合作试验区规划用地范围划入禁养区范围。
7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范围
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,如基本农田,文物、古迹等需要保护的区域。
(二)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具体范围
1.城镇居民区、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限养区范围
龙湖镇、城东镇、夏郢镇人口集中区禁养区外延500m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(除禁养区外)。
2.水库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限养区范围
(1)各容量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
梧州市旺村水利枢纽-水库工程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库区禁养区外延500m范围内区域(除禁养区外)。
(2)塘源水厂水源地、北山水厂水源地、富民水厂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外延500m范围内区域(除禁养区外)。
3.重点流域限养区范围
(1)桂江
桂江沿江两岸禁养区外延500m范围内区域。
(2)西江干流
西江干流沿江两岸禁养区外延500m范围内区域。
(3)梧州辖区内其他主要流域
思良江河流两岸外延500m范围内区域。
4.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(小区)、森林公园限养区范围
万秀区范围内的梧州圣文园、仙人湖生态旅游区、太和花园等保护范围外延500m范围内区域为限养区。
5.区级及以上工业区限养区范围
梧州工业园区、梧州粵桂合作试验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m范围内区域为限养区。
6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范围
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。
五、目标要求
(一)禁养区内禁止新建、扩建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。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,由区政府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拆除或关闭,争取在2017年底基本实现禁养目标。
(二)限养区内禁止新建、扩建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。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要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,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,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。到2017年底未实现达标排放的,由区政府组织整治,经整治仍未达标的限期关停或搬迁;争取在2018年底,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。
六、相关说明
(一)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等规定,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。
(二)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等规定,限定畜禽养殖数量,禁止新建、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。
(三)规模畜禽养殖场(养殖小区)规模标准按《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执行。
(四)有关功能区域的核定由相关部门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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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1月2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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