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梧州市万秀区规范性文件“三统一”制度
发布日期:2017-11-10   

梧州市万秀区规范性文件“三统一”制度 

第一条  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,促进依法行政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》(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)精神,结合本地区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,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,由本机关制定的,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,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。

第三条 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“办法”“规定”“规则”“通告”“布告”“通知”“意见”等,不得称“条例”。

第四条  统一登记

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,由区政府办公室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,按照制定时间排序统一登记。

第五条  统一编号

     提请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,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使用统一编号。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“万政规”作为公文代字,按照年度编排文号。

第六条  统一公布

     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,区政府办公室应于文件发布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送区政务服务中心。区政务服务中心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在bt365网站网、广西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布。

第七条  备案

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应当在印发后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。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应当在印发后15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备案。

    第八条  本制度实施后,凡未经统一登记、统一编号、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,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。

    本制度实施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,仍按原规定管理。

    本制度自2017116日起施行。

(来源: 梧州市万秀区政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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